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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单位借记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圆鼎单位借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保护单位借记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品牌是由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委托江苏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供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使用的统一借记卡品牌,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为发卡银行。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单位借记卡,发卡银行面向单位账户基本信息完整的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账户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属于圆鼎系列借记卡。

第四条 单位借记卡分为单位卡和单位结算卡。单位卡开立后具有独立结算账户且该账户只能关联正常状态的基本存款账户,卡内资金必须从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结算卡开立后无独立结算账户,需绑定正常状态的单位结算账户,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如需变更绑定的单位结算账户,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卡银行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单位借记卡。申请具有独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具有基本存款账户;如申请无独立结算账户的单位结算卡,则需要在发卡银行开立有单位结算账户。企事业单位申领单位借记卡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被授权人(持卡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领单位开立单位借记卡。

第六条  单位卡必须关联单位基本账户,其卡内资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可办理商户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结算卡必须绑定单位结算账户,且单位结算卡交易产生的账务全部计入绑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单位结算卡的功能(如转账、消费、存取现金)与其所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第七条  单位借记卡交易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卡工本费、补换卡费、跨行取现手续费、转账交易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均计入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由申领单位承担。具体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以发卡银行公告为准。

第八条  单位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单位借记卡不支持境外交易。

第九条  单位借记卡由申领单位指定持卡人,持卡人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委托他人办理业务,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借记卡卡号、单位信息、交易凭证及相关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泄露或提供给他人,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用卡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申领单位承担。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银行可5年内暂停相关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个人及组织者新开立账户。

第十条  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申领单位应出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明确同意发卡银行按照本章程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并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同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持卡人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包括江苏省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征信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机构(如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等)。发卡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单位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单位、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持卡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基本信息(如持卡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及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单位借记卡信息(如单位借记卡卡号、发卡机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等。持卡人有权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具体流程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授权的用途包括查询、验证、确认本人授权的个人信息、委托有关单位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发卡银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

第十二条  单位借记卡启用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使用单位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办理(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业务、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约后的交易或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后的交易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应设置仅由本人知晓的无规则六位数字作为交易密码在日常交易时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在可以不使用交易密码作为验证条件的交易场景下,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者借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对卡片、有效证件、密码、短信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3次,发卡银行将对单位借记卡实施锁定(电子现金除外),次日自动解锁,连续输错6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且无法自动解锁,持卡人可持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至发卡银行办理解除锁定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被锁定或止付或销卡后,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可正常使用,单位结算账户被锁定或止付后,单位结算卡则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持单位借记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单位借记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对卡片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单位借记卡,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至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可在书面挂失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发卡银行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补卡后,新卡(单位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电子现金账户不作处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因遗失单位借记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或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设置有效期的单位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在线支付、三方支付协议、委托代扣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卡片到期或卡片损坏须更换卡片时,由持卡人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单位借记IC卡换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卡电子现金账户可在30天后至发卡银行办理余额补登,补登至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需注销单位借记卡,需持卡片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先注销附属卡,再注销主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借记卡申领单位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发卡银行公告为准。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发卡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持卡人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银行要求查询核对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发卡银行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发现单位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单位借记卡的,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五条  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单位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单位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单位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卡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公告修改后的章程。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单位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各项内容。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原《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借记卡章程(单位卡)》和《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借记卡章程(单位结算卡)》同时废止。

附件:单位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