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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个人借记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圆鼎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保护借记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品牌是由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委托江苏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供本行发行使用的统一借记卡品牌,本行为发卡银行。

第三条  借记卡是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账户查询、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有)。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四条  本章程所指借记卡均为个人卡,按从属关系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是指借记卡主卡持卡人为本人申请的、与主卡共用结算账户;按介质类型可分为磁条借记卡(已停发)、IC借记卡,其中IC借记卡分为纯芯片卡以及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IC借记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借记卡、非接触式IC借记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IC借记卡。

第五条  借记卡下开立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还可根据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借记卡下个人银行账户长期有效,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IC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并印制在卡面上,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在线支付、三方支付协议、委托代扣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条  同一个人客户在发卡银行全部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4张及以上的,不可新发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已销卡除外。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激活卡片并设置交易密码,激活成功后方可正常使用。激活不允许代理,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持卡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或有权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激活。

 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对经设区市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银行可暂停相关账户非柜面业务,不为相关单位、个人及组织者新开立账户。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借记卡启用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IC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业务、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约后的交易或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后的交易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应设置仅由本人知晓的无规则六位数字作为交易密码在日常交易时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在可以不使用交易密码作为验证条件的交易场景下,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者借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对卡片、有效证件、密码、短信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IC借记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含),实际额度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为准。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借记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对卡片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IC卡具有小额免密功能。持卡人在特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小额免密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发卡银行认可的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应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发卡银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转账等服务,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地区、时间、渠道等维度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六条 持卡人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和制度在境外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发生消费、取现业务,持卡人名下借记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取现限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每卡每日提现额度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实际额度以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最高限额为准。

第十七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3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锁定(电子现金除外),次日自动解锁,连续输错6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且无法自动解锁。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本行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解除锁定或密码重置手续。借记卡锁定仅限制凭密交易,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或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协议发生的交易。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借记卡,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至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可在书面挂失后至发卡银行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补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电子现金账户不作处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因遗失借记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卡片到期或卡片损坏时,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IC借记卡换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卡电子现金账户可在30天后至发卡银行辖内任意网点办理余额补登,补登至新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提出销卡申请,并在结清余额或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注销附属卡、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销卡。如由代理人销户时,应提供代理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办理。

第四章 账户分类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个人客户在发卡银行全部营业网点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二十四条  Ⅰ类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开立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在网点开立的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借记卡。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发卡银行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江苏省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机构(如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等)。发卡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基本信息(如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及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借记卡信息(如借记卡卡号、发卡机构)、已上传照片、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等。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查询、验证、确认本人授权的个人信息、委托有关单位对本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发卡银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银行可通过电话、短信、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含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对账单等方式进行体验调研或提供介绍优惠资讯、金融产品及其他增值产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持卡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96008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方式(如短信回复、手机客户端关闭推送等)进行调整或退订。

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银行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发卡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银行要求查询核对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发卡银行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第三十条  新发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发卡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客户需持本人证件至柜面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三十一条  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或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借记卡停止使用后,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圆鼎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承诺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本章程项下业务的行为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目的和行为,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持卡人承诺在发卡银行办理的借记卡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和其他违法犯罪相关活动。

如发卡银行认定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存在或涉嫌开展上述非法活动,有权采取限制卡片功能、交易方式、交易金额或频次、停用卡片、终止协议并注销卡片等风险控制措施。因持卡人违反本条款反洗钱义务,或发卡银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导致的发卡银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手续,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卡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公告修改后的章程。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圆鼎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各项内容。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原《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借记卡章程(个人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