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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产品介绍

来源: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8日

尊敬的客户您好:

  一、我行贷记卡产品有:泰州个人普卡、泰州个人金卡、泰州白金卡、公务卡普卡、公务卡金卡。

  二、贷记卡产品使用:贷记卡是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主要功能有:消费、取现、转帐等功能。

  三、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贷记卡年费

公务卡金卡

终身免年费

公务员或符合发卡条件的客户可申请。

公务卡普卡

个人白金卡主卡

每卡280/

首年免年费;当年刷卡满6次或累计金额满2万元免次年的年费(取现、转账除外)

个人白金卡副卡

每卡180/

个人金卡主卡

每卡120/

首年免年费;当年刷卡满3次或累计金额满3000元免次年的年费(取现、转账除外)

个人金卡副卡

每卡60/

个人普通卡主卡

每卡60/

个人普通卡副卡

每卡30/

贷记卡挂失手续费

每卡每次30

补发新卡按补制新卡标准收取

贷记卡补发新卡手续费

每卡20.加急每卡40

贷记卡取现(含转账)手续费

境内:预借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按每笔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溢缴款在本行渠道支取时不收手续费;

境外:取款按每笔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20元。

支取溢缴款视同预借现金收费(本行渠道除外);

公务卡免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贷记卡透支利息

按年利率18%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特殊约定除外

贷记卡违约金

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

最低为人民币1元(含等额外币)

贷记卡调阅消费签购单费用

境内交易25/,境外交易100/

如查明交易确为他人冒用或记账错误,则不向持卡人收取本项费用

  四、贷记卡风险提示

  1、贷记卡是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适用相关卡组织规则,申请人应根据自身需要、经济能力和习惯申领贷记卡,并妥善安排用卡及还款。

  2、使用贷记卡时请妥善保管贷记卡卡片,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圆鼎贷记卡,以免贷记卡被伪造和盗用。遗失卡片后请立即挂失,挂失生效前的交易和损失将由您承担。

  3、贷记卡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取现和转账(包括预借现金和提取贷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需付手续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您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详见收费表。

  4、贷记卡透支按固定利率计收利息;贷记卡预借现金、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将对所有应付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全额计收利息。

  5、贷记卡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不得用于任何经营目的或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否则银行有权对其贷记卡采取冻结止付、降低信用额度等管制措施而无须通知持卡人。

  6、如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贷记卡因持卡人原因被管制,将可能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请妥善安排按时还款。

  7、请务必通过泰州农商行营业网点、客户经理等正规渠道递交申请材料,我行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贷记卡,申办贷记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贷记卡业务咨询、服务电话:4008296008;贷记卡申请表、领卡合约、章程等,可向原开户行查询。

  五、贷记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

  我行贷记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渠道为:江苏·农商行(手机银行APP)——我的——网点服务——更多网点——可查询客户就近的我行营业网点名称、地址及服务电话。

  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贷记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贷记卡品牌是由江苏省各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贷记卡品牌,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

  第三条 圆鼎贷记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交易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四条 圆鼎贷记卡为人民币银联标准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为芯片卡)。芯片卡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包括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信息存储功能,包括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等。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贷记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贷记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贷记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向发卡机构透支的最高限额。

  卡类别:发卡机构根据圆鼎贷记卡持卡人资信情况、持卡人享受特种优惠、持卡人账务处理等方面的不同而确定的产品分类。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利息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其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

  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实际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该部分金额不作为存款计息。

  违约金: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应支付给发卡机构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

  第九条 附属卡持卡人和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圆鼎贷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资信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用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为审核申请人的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领卡申请、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确定领卡方式、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发卡机构将妥善保管申请资料,并履行相应保密义务,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如采用担保形式申请贷记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圆鼎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领取圆鼎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承担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现金、小额免密交易、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如银联在线、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百付宝等),签约后的支付交易或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等。

  第十六条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 标识的圆鼎贷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指的是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一日内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的,当日该卡片即被锁定,次日自动解锁。如连续9次输入密码错误,持卡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密码解锁、密码重置等手续。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圆鼎贷记卡,发卡机构怀疑用卡行为涉及洗钱、非法赌博等互联网非法交易的,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因此导致的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圆鼎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且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号、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数字)等相关信息。持卡人因出租、转借圆鼎贷记卡或泄露圆鼎贷记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号、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数字)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圆鼎贷记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圆鼎贷记卡挂失、损坏换卡或到期续卡后,新卡承继旧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但新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0。原卡电子现金账户可以继续使用或对原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余额转移,转移至新卡主账户(原卡丢失的除外)。圆鼎贷记卡挂失换卡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挂失换卡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圆鼎贷记卡设定有效期,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圆鼎贷记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圆鼎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贷记卡年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圆鼎贷记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通过持卡人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或通过微信等渠道向持卡人推送当期对账单,即视为向持卡人通知到达。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发卡机构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如ETC代扣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年化利率为18%,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时,还须按与发卡机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开通圆鼎贷记卡预借现金和转账功能的,即可通过ATM、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圆鼎贷记卡办理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日起至清偿日计收利息,透支利率根据领用合约定价,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发卡机构圆鼎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手续费,发卡机构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圆鼎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选择自行还款或约定自动还款。约定自动还款的,由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借记存款账户转账还款。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1、发卡机构有权获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它申请资料,根据与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查询、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或根据本章程、《领用合约》等协议向相关机构、个人核实申请人信用信息。

  2、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圆鼎贷记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件,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3、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催收、依法追索以及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等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

  5、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圆鼎贷记卡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圆鼎贷记卡,授权特约商户收回圆鼎贷记卡卡片;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贷记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限制持卡人的贷记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贷记卡的权利。

  6、持卡人申领圆鼎贷记卡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质押存款出质后至圆鼎贷记卡销户后45日内,不得支取。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圆鼎贷记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欠款。

  7、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实施动态管理,至少每年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出现恶化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基本情况优化或未发生变化的持卡人,根据其使用及还款等情况,经持卡人同意后,可重新审批调升授信额度。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1、发卡机构以书面或通过官网、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圆鼎贷记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充分告知客户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年化利率、使用贷记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本机构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以及章程、客户签订的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查询渠道等,包括但不限于官网、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

  2、发卡机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通知客户。在为客户开通贷记卡网络支付功能时,事前告知客户网络支付条款,并就开通事宜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3、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贷记卡,并根据《领用合约》为持卡人提供贷记卡使用服务。

  4、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供贷记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贷记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补发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5、发卡机构为贷记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在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客户申请销卡的,若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客户办理销卡。(特殊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核销账户及国家有权机关冻结的涉案账户等。)

  6、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或已签署的《领用合约》及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或持卡人的权利

  1、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查询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风险揭示内容、年化利率、使用贷记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宣传销售文本等。

  3、持卡人有权获取贷记卡对账单,了解贷记卡的账务情况,并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

  4、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持卡人不承担其圆鼎贷记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贷记卡内溢缴款的情况除外)。

  6、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义务

  1、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按双方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或信息。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2、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更,应当主动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未变更所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圆鼎贷记卡卡片、卡片信息及密码。若因卡片、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卡片一旦遗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圆鼎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4、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的,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5、圆鼎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圆鼎贷记卡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6、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7、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8、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领用合约执行。

  持卡人与发卡机构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 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解释。发卡机构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提前以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修改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办理圆鼎贷记卡销户手续,如不办理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修改。持卡人有权就本章程要求发卡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8296008)咨询。

  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

  特别提醒:我行诚恳地建议您:您在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者相关软件客户端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名或签章确认)接受本合约之前,请您务必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合约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相关平台点击或者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合约,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通本业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约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再次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合约条款中的黑体加粗以及含有特殊符号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合约,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您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请您随时致电我行客服电话:4008296008,在获得我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后,请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合约并进行后续的操作。

  为进一步改善您的体验,我们将会持续开发新服务,为您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等服务和内容更新。这些更新将会持续同步在本合约条款当中。您同意,我行可以在银行门户网站、营业网点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客户端以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并通过APP推送、弹窗提示等方式通知您,以便您能及时了解本合约最新内容;若您在本合约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合约项下业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合约内容。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合约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业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的合约内容。我行鼓励您不时查阅本合约,以便我们为您提供最优的服务。

  圆鼎贷记卡品牌是由江苏省各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贷记卡品牌,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下称甲方)。甲方与圆鼎贷记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圆鼎贷记卡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圆鼎贷记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章程》和本合约以及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圆鼎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贷记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定于核对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乙方的信用报告及全部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包括本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等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授权期限自乙方签署本合约之日起至贷记卡销户结清之日止。

  三、请乙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发布的相关隐私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目的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范围限于:(a)为开展贷记卡业务和提供贷记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贷记卡、认同贷记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的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于未通过审批的申请,甲方在遵循保密义务约定的前提下对乙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定期进行销毁。

  五、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贷记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六、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贷记卡(包括续期或补换的贷记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

  七、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主动 “于变更后3日内”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贷记卡,乙方通过非授权渠道办理贷记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收到贷记卡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贷记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无核对义务,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且贷记卡仅限本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二、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贷记卡。乙方使用贷记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贷记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三、贷记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消费、转账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贷记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乙方不得将贷记卡资金用于购房、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项目和用途。

  四、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为贷记卡设定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现金、小额免密交易、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如银联在线、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百付宝等),签约后的支付交易或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等。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贷记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贷记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六、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七、乙方因不当使用贷记卡或甲方提供的装置或其他有关装置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 标识的银联 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可自主选择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指的是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九、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卡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乙方不得将贷记卡卡片、账户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贷记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贷记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贷记卡非柜面业务、支付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十、贷记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用,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296008)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三条 费用

  一、甲方核准发给贷记卡后,乙方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采取预收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申请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列明的收费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非现金透支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18:00时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

  三、乙方以贷记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或转账,按照境内预提现金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人民币);境外ATM取款按每笔取现金额3%收取,最低20元(人民币)。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年化利率为18% ,并按月计收复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乙方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交易与人民币兑换率依照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一般不得超额使用信用额度,但因在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用信,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乙方应按全部交易的金额支付透支利息。

  六、贷记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换卡手续费20元人民币/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七、贷记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办理补办新卡,并将贷记卡寄送给乙方,挂失手续费(不含补发新卡工本费)为30元人民币/卡,补发新卡工本费为20元人民币/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贷记卡内的溢缴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若乙方欲领回贷记卡内全部或部分多缴资金应通过甲方手机银行、柜面等渠道提取,自助设备提取多缴资金需支付取现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账单及还款

  一、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通过乙方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或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乙方推送当期对账单,即视为向乙方通知到达。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向甲方发起查询,乙方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二、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90日内给予答复。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如经查询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调阅境内消费签账单25元人民币/份,调阅境外消费签账单100元人民币/份。

  四、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乙方贷记卡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年化利率为18%,并按月计收复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利息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六、乙方如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甲方对乙方拖欠还款的行为,有权停止乙方贷记卡的使用。乙方如同时持有两张以上的贷记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七、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借记存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贷记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贷记卡申请表、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可能会导致扣款失败,乙方在发卡补卡或换卡时应及时更新扣款账号。乙方每期的贷记卡对账单记载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是自动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贷记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原绑定的扣款账户仍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生效。

  八、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贷记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九、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甲方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以及泄露客户信息。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贷记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乙方若未依约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债务,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 催收

  一、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以乙方资产直接抵偿贷记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处置其他抵质押物或乙方其他资产用来清偿,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外币存款,由此引发的利息及汇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以及泄露客户信息。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等。

  第六条 终止和停用

  一、贷记卡有效期为五年。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提供到期续卡服务,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卡片,甲方不提供到期续卡服务。到期续卡服务由甲方主动提供,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30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应根据本合约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释和适用。 

  二、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乙方停止使用贷记卡或卡片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再更换新卡时,其持有卡片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继续保留对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权利。

  三、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贷记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卡片、终止贷记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贷记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贷记卡或利用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贷记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交易可疑或有被盗风险的;(h)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贷记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贷记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为防范风险,确保贷记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贷记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必须遵守《章程》和本合约。乙方不遵守章程不履行本合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持卡资格,收回其贷记卡,及时通知乙方并阐述理由,因此令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八、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一、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约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乙方承诺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亦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三、如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的,甲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本合约项下贷记卡业务的申请、办理、宣布本合约项下相关分期业务提前到期等必要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甲方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反洗钱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如有变动,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变动,如不接受,乙方应于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贷记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变动,变动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所提供的乙方住址、联系地址、单位地址、电子地址(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作为向乙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文书、通知、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后续乙方联系甲方变更的,以甲方确认的乙方调整后的联系方式为准),相关文件寄送或到达特定系统即视为送达。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通知或文件等未被实际接收的,视为有效送达,且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四、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

  五、为更好的提供贷记卡产品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渠道推送的对账、催收等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持卡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以及含有特殊符号的条款),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和释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注: 信息如有变更以泰州农商行公告为准,恕不另行通知。泰州农商行保留最终解释和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