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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函证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5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现将我行办理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函证业务指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在获取在我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客户授权后,以函件方式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后在函件上回复有关情况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受理事项

  本行受理的函证事项包括询证函1-14项及其附表中所列内容,其他未公示的内容请与我行经办人员沟通处理。

  三、受理机构

  函证业务回函及邮寄由我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统一处理。回复函证由我行统一加盖“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专用章”。

  受理部门   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地    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36号           联系电话   0523-86230682

  邮政编码   225300

  四、受理方式及回函方式

  1.我行接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

  2.跟函所需资料:银行询证函原件、会计(审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跟函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授权书,经办人员现场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跟函领取人员信息需与询证函列示联系人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3.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留空白。

  4.银行询证函应按《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及骑缝章。如遇账户注销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相关资料。

  5.对于询证函(格式二)被审计单位应当填写识别函证范围所需要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拟查询期限等。若仅填写扣款账号,回函件仅提供关于扣款账号的账户信息,并提示被审计单位存在其他账户。

  五、收费标准

  银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公示的服务价格执行,详情请查看我行官方网站公示《泰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手册》。服务价格如发生变化,以我行最新公告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服务与投诉咨询

  1.对于不符合《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回函。

  2.发函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的服务问题,可向我行反映。投诉建议致电我行投诉服务热线:0523-86230601。

  本公告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625